案情简介
印度太阳药业有限公司(Sunpharma)成立于1983年,是一家在印度股票市值排名第一的跨国制药企业,主要生产专科药品及其原料药。2002-2008年期间被福布斯杂志(Forbes Global)评选为最佳制药公司之一。销售网络覆盖全球主要市场,包括在美国、欧洲、东南亚、俄罗斯、中东、拉丁美洲、非洲及亚洲等重要的国际市场,其中超过50%的销售来自于欧美市场,其通用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额排名第二。
本复审请求涉及2010年6月24日进入中国,中国申请号为2008801225772,发明名称为“纳米分散体”(以下称本申请)的PCT申请(PCT/IN2008/000857)。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驳回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3年3月15日委托我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17和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2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1-17仍然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于2014年04月15日提交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1-12。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09日发出《复审决定书》,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1-12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复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本案焦点:
1 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 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得到。
本申请所述的纳米分散体在室温下保持稳定,而现有技术教导的是低于15℃下储存的稳定性效果,但温度是影响溶液中聚集或结晶极其重要的外部因子,由现有技术并不能预期在室温下是否同样保持稳定。
案件启示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08vip体育注册律师通过认真仔细地阅读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明确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并建议客户通过提供对比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于现有技术。在意见陈述中,08vip体育注册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于现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不可预料的,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
08vip体育注册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所表现出的专业能力赢得了太阳药业的充分肯定。
(撰文:陈磊、贾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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