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调查取证环节相当重要,是整个诉讼的基石。调查取证是否充分不仅直接影响着诉讼时效的认定、侵权事实的认定,更影响到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说,调查取证影响着诉讼的全过程,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案情简介
斯托克公司是挪威一家大型儿童用品生产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产品包括婴儿手推车、玩具车、婴儿用品等。斯托克公司于2009年10月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名为“手推车”的发明专利,于2010年5月5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名为“用于儿童座椅和可伸缩调节的搁脚的高度调节的装置”的发明专利,于2004年8月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为“手推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三项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自2012年起,斯托克公司发现佛山市可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达公司”)未经其许可,大量制造、销售并在多家网站上许诺销售侵犯斯托克公司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手推车产品。由于可达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斯托克公司的声誉,侵害了斯托克公司两项发明专利权和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给斯托克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2013年3月,斯托克公司委托我所对可达公司提起诉讼。
2013年12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可达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斯托克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
2013年3月,我方代理律师立案后立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可达公司办公楼及工厂的侵权产品,提取侵权产品样品、生产模具,复制、扣押可达公司的会计凭证、报表、入库单、出库单、报价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财务资料。法院依法在可达公司处扣押被诉侵权成品样品一台、手推车半成品38台;可达公司的账册及出库单18本;通过固定以上证据,有效证明了可达公司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也为斯托可公司的赔偿请求提供有效支持。
本案焦点
1、可达公司是否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我方代理人及时通过多种取证方式,提交了多份公证书作为证据。最终使得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认可,从而认定可达公司的确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事实确实存在。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斯托克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通过将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后,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两个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但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相近,落入涉案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总结
我方代理人运用了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如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产品购买公证、网页公证等,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明确斯托克公司三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该三项专利的稳定性,明确其被无效宣告的可能性很小。
2、通过公证购买到可达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手推车,将该涉嫌侵权产品与斯托克公司的三项专利进行比对,确定网宝公司、可迪公司的产品落入斯托克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3、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通过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产品购买公证、网页公证等搜集并固定有关证据,掌握可达公司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数量等情况,并向法院出示斯托克公司为此次维权所指出的合理费用证据,使斯托克公司的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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