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vip体育注册成功代理安婕妤公司“安婕妤”商标异议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5-05-15
案情简介
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婕妤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美容化妆品企业,主要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化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等业务。旗下已发展了安婕妤、安吉希可儿、菲莎妮丝、瑞特连恩四个专业一线品牌,生产了一系列优质化妆品,目前已成为美容院高档化妆品的象征。
2006年11月16日,廖某在第5类的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726007号“安婕妤”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安婕妤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以安婕妤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安婕妤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我司舒芳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复审。
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安婕妤公司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的“安婕妤”、“安婕妤AMITABHA”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未构成类似,安婕妤公司称廖某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我所代理人针对商标局的裁定理由,对廖某的商标注册情况作了详细的分析,从被异议商标与安婕妤公司在先商标完全相同出发,引用了“恶意抢注”、“侵犯在先商号权”以及“不良影响”等条款,指出廖某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了一百多个商标,且绝大多数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和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最终接受了我方意见,裁定廖某第5类5726007号“安婕妤”商标不予注册,切实维护了安婕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
被异议商标与安婕妤公司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但所处类别不同。被异议人具有抢注恶意,在不能适用驰名商标条款的前提下以何理由来获得《商标法》的有效保护。